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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设施农用地管理 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leyu乐鱼体育全站app登录    发布时间:2023-12-12 20:27:31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转发文件精神(苏国土资发〔2014〕445号)以及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转发文件精神(苏国土〔2015〕55号),结合我区实际,特拟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三种类型。三种类型的定义及具体范围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镇(区)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来管理: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做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筑设计企业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培养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500亩的,按照每500亩增加3亩的比例控制,但最多不允许超出10亩。

  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在保护耕地、合理规划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最好能够降低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区国土局会同区农委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镇(区)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经营者申请。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有: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提交镇(区)人民政府。镇(区)政府对照设施用地的类型,甄别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协商一致后公示。镇(区)政府同意设施建设申请后,提请区国土局、区农委进行初审。区农委负责审查项目选址、建设标准、设施类型和用途等;区国土局负责审查用地规模、规划情况、复垦要求等。经现场踏勘,初审同意后,经营者就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年数的限制、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与镇(区)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协商一致后,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等通过镇(区)、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三)签订三方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镇(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并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如承包农户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则由经营者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合同。

  (四)备案。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齐全后,由乡镇政府提交至区农委、区国土局审核,区农委负责核实项目选址、建设标准、设施类型和用途等;区国土局负责核实用地规模、规划情况、复垦要求等,审核通过后发放备案通知。

  (五)备案情况公示。区国土局和区农委在设施农用地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区)政府备案结果,并在门户网络站点进行公示。

  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别的形式,区国土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区农委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区国土局和区农委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区国土局、区农委和镇(区)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区国土局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区农委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镇(区)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一定要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允许超出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镇(区)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镇(区)政府要格外的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

  3、设施建设方案:内容有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用地规模、平面设计图等;

  4、三方用地协议原件:包括土地使用年数的限制、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6、公示原件(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设施农用地复垦还耕承诺书等公告副本)、当地公示情况的照片、公示期间无异议证明;

  11、项目选址现场照片(无论项目建设进度,都要求选取正面、后面、侧面3张照片);

  12、项目涉及的设施农用地拐点坐标(西安80坐标系),shape图层,属性表内应有项目编号、行政区代码、项目名称、权属公司名称、座落公司名称、土地权属性质、设施类型、土地使用年数的限制、土地复垦时限内容、审批前原地类、批准文号、批准面积(公顷);

  13、其他:如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需提供有关的资料复印件;如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进行论证后,提供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和论证意见,并提交占用、补划地块的矢量数据(SHP)。